审查指南修改的相关问题
1. 发明人变更的修改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
相适应的,《专利审查》也进行了修改,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及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
- 专利权期限的补偿
-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一般规定
-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
- 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
- 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
-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及外观设计国际申请
- 专利申请手续和事务处理
其中,在8.专利申请手续和事务处理
的修改中,修了发明人变更的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4.修改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发明人变更的规定(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3节)
针对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情形,主要包括如下修改点:
一是规定此种变更的提出时机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
”;
二是对于证明文件:增加了要求变更后全体发明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并要求发明人在证明文件中注明变更原因(即错填或者漏填),以及以声明承诺的方式声明已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确认变更后的发明人是对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全体人员。
修改解读
为有效保护真正发明人的署名权、知情权,规制不具备发明人资格的人变更为发明人的行为,此次修改对以漏填或者错填为由提出发明人变更的时机作出了规定,即“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既防止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出现虚假变更发明人的行为,也给真正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的当事人以合理的补救时间,同时明确当事人可以采用声明承诺的方式,简化了证明文件的提交,优化了发明人变更的办理流程。
2. 参考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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